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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对法院财产分配清偿方案有异议的,不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可以提出执行复议救济

鲜文 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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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对法院财产分配清偿方案有异议的,不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可以提出执行复议救济

实务要点

第一、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适用条件,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其中争议较大的是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能否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执行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另一种观点认为,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不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理由是《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九条至五百一十二条对参与分配的程序性内容、清偿顺序、分配方案的制作、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及提起执行分配异议之诉的程序作出了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专门对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情形如何清偿债务作出了规定。因此,从该司法解释的逻辑和文意来看,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不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第二、我们注意到,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不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除根据上述体系解释理由,就《民诉执行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与《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关系,直接影响法律适用。例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渝民终280号“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与赵建树重庆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评价虽然《民诉法解释》施行以前,法律及其司法解释承认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依据《民诉执行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依据《民诉执行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但是《民诉法解释》施行后,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文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之规定,前述司法解释因与之不一致,故不再适用。

第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十、基于执行分配方案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查处理1、债权人、被执行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民诉执行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异议人只能是被执行人以及执行法院已经同意其参与分配的债权人;(2)异议系对执行法院制定的分配方案提出,包括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及其分配顺序、分配份额、分配比例等等……。我们认为,《审理指南》明确提到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根据体系解释,其一该条文是针对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其二设定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主体除了被执行人,还有执行法院已经同意其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换言之,分配方案异议之诉针对的是执行法院制定的分配方案,而不是分配资格。应当注意,除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对参与分配制作分配方案外,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执行程序中也会相应的制作分配方案(本质向清偿顺序方案),两种分配方案对应的救济完全不同,其中,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即属于清偿顺序分配方案。

第四、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时,资不抵债,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可提出参与分配,依据是《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就参与分配资格问题,《审理指南》规定债权人对于执行法院不同意其参与分配申请提出的执行异议,不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并明确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已经开始的分配程序,应预留其相应份额。

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一旦被执行所在地法院受理其他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据破产规定参与分配,并非执行程序中的财产分配。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法院不受理破产的,按照财产保全和查扣冻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理由是《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第五、被执行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执行分配资格异议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是完全不同的救济程序,救济途径一个是执行复议,一个是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对分配资格的异议,系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对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按照《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有权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当事人是分配方案内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条件严格,其中债权人以符合参与分配的资格,并且以法院同意参与分配为前提。

被执行人企业法人,按《执行工作规定》第88条规定和《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进行清偿顺序分配,清偿资格以及清偿顺序通常按照执行行为异议提出,救济途径是执行复议。

案情介绍

一、南京银行城南支行与协力公司、程松筠、施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江宁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将协力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国有工业用地及房产拍卖,并以75957784元的价格拍卖成交。2018年11月30日,江宁法院向南京银行城南支行送达了(2017)苏0115执恢309号之三《关于被执行人南京协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财产拍卖案款分配方案》。

南京银行城南支行于2018年12月14日向江宁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就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部分的拍卖价款优先分配,请求撤销分配方案,南京银行城南支行于2019年3月18日向江宁法院提起诉讼。

二、江宁法院认为:本案系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该司法解释第五百零九条至五百一十二条对参与分配的程序性内容、清偿顺序、分配方案的制作、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及提起执行分配异议之诉的程序作出了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专门对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情形如何清偿债务作出了规定。因此,从该司法解释的逻辑和文意来看,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不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本案中,被执行人协力公司为企业法人,在协力公司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债权人之一南京银行城南支行提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裁定驳回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的起诉。

裁判要点与理由

南京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该司法解释第五百零九条至五百一十二条对参与分配的程序性内容、清偿顺序、分配方案的制作、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及提起执行分配异议之诉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此外,该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据此,对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上述司法解释亦明确规定了清偿原则、顺位和救济途径,相关债权人就优先受偿的范围和数额提出异议,不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本案中,被执行人协力公司为企业法人,在协力公司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债权人之一南京银行城南支行提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标签:执行异议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丨企业法人丨起诉条件丨驳回起诉
案例索引: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5422号“上诉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被上诉人南京协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程松筠、施卫东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审判长迟红宁审判员黄建东审判员金鑫),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0715)。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九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五百一十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一十一条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五百一十二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第五百一十三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五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

十、基于执行分配方案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查处理
1、债权人、被执行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民诉执行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异议人只能是被执行人以及执行法院已经同意其参与分配的债权人;
(2)异议系对执行法院制定的分配方案提出,包括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及其分配顺序、分配份额、分配比例等等。
(3)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应在收到反对意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4)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应当明确提出修正后的分配方案并按该方案进行分配的请求及其事实与理由。
2、债权人主要是指本案申请执行人、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其他债权人、尚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首查封诉讼保全人以及主张优先受偿权或法定优先权的其他债权人。
(1)执行法院应准予已诉讼或未诉讼的主张优先权的债权人进入参与分配程序,其他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因此提出异议的,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审查。
(2)债权人对于执行法院不同意其参与分配申请提出的执行异议,不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并明确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已经开始的分配程序,应预留其相应份额。
3、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应将对其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列为被告,未对其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
4、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后,应当停止分配程序,但不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变价处置行为。
无争议的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可以予以分配,但对于有争议的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应予以提存。
5、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债权人应当就其享有足以变更分配顺序、分配份额的实体权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执行人或者持反对意见的其他债权人否认异议债权人的权利或者对其权利内容持反对意见的,也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6、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异议人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执行机构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理由成立的,应对异议人应当参与分配的分配顺序、本案分配方案案款中应分配数额作出判决。执行裁判机构不得作出执行机构重新作出分配方案的判决。
7、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判决生效后,已参加诉讼的其他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再行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并告知其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
8、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判决生效后,未参加分配方案异议及异议之诉程序的其他债权人,以其不知情或未参加分配为由提出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进行审查。该异议人主张其享有优先权且可能改变已经启动的分配程序的,告知其通过第三人撤销权诉讼予以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八十八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 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执行专题

汇编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分类案例集

专题一执行管辖、执行内容、执行异议程序案例

专题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案例

专题三债权执行、执行顺序、优先权执行异议案例

专题四不动产作为执行标的,执行异议案例

专题五评估拍卖、优先购买、税款支付执行案例

专题六参与分配、破产清算执行异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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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八动产执行异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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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转让判决确定的债权,形式审查债权转让的权利承受人,债权转让效力性问题另行诉讼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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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注册资本验资当天以交易方式转移关联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就交易真实未提供证据证明,应认定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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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债权人诉讼未主张抵押权,执行程序中确认抵押担保优先受偿权并制作分配方案,其他债权人提出异议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判决确定履行期间的届满日应理解为债务实际清偿之日,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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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执行管辖,被执行财产并非指主要财产,被执行人缴纳保证金的账户所在地法院亦可执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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